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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的意见
发布者:顾沈靖 发布时间:2008-04-18 阅读:909次 双击自动滚屏
 

 
市政府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的意见
宁政发〔2005〕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不断加快机制和制度创新,加强管理和服务,初步解决了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全市来看,就业再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特别是以大中专毕业生为主体的新生劳动力逐年增加,就业压力日趋显现。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已成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的意义和原则
1、新生劳动力是全市加快发展的重要人力、人才资源。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是落实富民方针的具体实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在继续抓好再就业工作的同时,把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研究,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
2、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按照城乡统筹就业、就业和再就业统筹安排、市场就业与援助就业统筹推进的"三统筹"原则,不断完善市场就业体系,统一规范就业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新生劳动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的主要目标
3、从2005年起,全市每年新生劳动力就业登记率在90%以上,其中就业率在90%以上,申请安置的困难家庭新生劳动力当年实现初次就业率达100%。
三、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的主要措施
4、强化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目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并作为"一把手"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考评。
5、建立就业登记制度。本市新生劳动力均应进行就业登记。凡我市各用人单位招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均应到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接收和就业手续。未就业的南京籍大中专毕业生应到我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其他本市新生劳动力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就业登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应为其发放《劳动保障卡》,并及时提供就业服务。
6、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本市不能进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有就业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可免试进入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劳动预备培训。教育部门要对农村初、高中毕业后的新生劳动力实施100%培训、100%推荐就业的"两后双百"工程。
7、完善见习实训制度。凡南京籍大中专毕业生,有就业愿望且未初次就业的,均可参加见习实训。建立一批见习实训基地,鼓励各用人单位为毕业生见习实训提供实践机会。
8、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职能分工,设立新生劳动力专门服务窗口,为他们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手续办理、见习实训以及代缴社会保险、技能测评、档案户籍接转存等一系列的公共就业服务。
9、强化市场监管制度。完善岗位需求报告制度。各类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岗位信息调查,主动向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申报岗位需求信息。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按照"片管专管"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岗位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建立岗位信息数据库。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结合新生劳动力的特点,举办针对性强的公益性招聘活动,免费为新生劳动力及各类用人单位服务。
10、建立预测预报制度。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掌握毕业生的数量、结构及分布情况,加强统计分析。结合全市失业预警机制的建立,健全新生劳动力就业情况的监测体系和就业形势的预测预报制度。教育部门要以就业率为重要指标,抓好院校教学质量评估,根据市场需求指导院校调整专业设置,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
11、推行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企事业用人单位录用大中专毕业生须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之前办理派遣接收手续,招用包括新生劳动力在内的各类劳动者必须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在签订劳动合同后7日内应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的政策
12、加大公共就业服务投入。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为新生劳动力提供免费的人事档案管理、就业招聘会、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就业推荐、网络信息等各项公共就业服务的,由市、区(县)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13、鼓励各类新生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符合就业市场需求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新生劳动力,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级政府根据财力自行制定。
14、鼓励自主创业。本市新生劳动力开展自主创业和家庭型创业的,可以参加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开展的免费创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发动社会中介机构征集适合新生劳动力创业的小型项目,优先、免费推荐给自主创业的新生劳动力。对开展自主创业及家庭型创业的新生劳动力,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15、鼓励招用新生劳动力。新办企业招用本市新生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可以申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本市新生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招用新生劳动力,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新生劳动力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7、建立困难家庭新生劳动力援助就业制度。市、区(县)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以及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困难家庭新生劳动力的跟踪服务,优先推荐,确保他们及时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困难家庭新生劳动力的,可申领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困难家庭新生劳动力且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困难家庭的子女在接受劳动预备培训时,所需学费由各级政府予以补助。
五、切实加强对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8、各区、县要进一步健全促进就业委员会工作机构,充实职能,明确责任。要加大资金投入,把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所需资金纳入各级再就业资金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劳动保障、人事、教育、财政、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通力合作,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要积极参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本意见所称新生劳动力是指南京籍进入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从未实现过就业的高校及中专校毕业生以及未能继续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劳动者。所称困难家庭是市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本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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